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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 告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訴訟代理人 劉冠麟
陳奕蓁
林秀怡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廣圻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曾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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