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重訴,243,2015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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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松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滿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蔡惠琇律師
被 告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佑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佑翎律師
蘇嘉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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