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重訴,817,20151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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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賽席爾(原譯為賽舌爾)商浩珅國際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昌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陸雲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航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蔭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提起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 萬7,108 萬元(計算式:1,621,918 +17,325,190=18,947,10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1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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