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3號
原 告 賴昕祐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
被 告 彭芳蕙
賴昕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李聖鐸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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