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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鎮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崔明禮間因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八八四號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滙茂建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陸萬元、上訴人李鎮宇部分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零壹元、貳拾捌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各於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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