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金,2,20151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2號
原 告 陳國榮
王梅香
陳其嫄
陳阿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謝言諄律師
被 告 黃韋寧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被 告 蔡仁傑
張雅媛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韻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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