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事聲,857,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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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857號
異 議 人 洪祖祺
相 對 人 陳淑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4年度司聲字第1170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年9月22日以104年度司聲字第1170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返還提存物聲請,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6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14日具狀提出本件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要旨參照)。

而上開本案勝訴,當係指本案全部勝訴。

蓋假扣押執行係就勝訴及敗訴務分一體執行,本案訴訟經判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確定,其勝訴部分,假扣押之擔保原因消滅,當可請求返還該部分之提存物。

惟就敗訴部分,即便假扣押執行所得不超乎本案勝訴部分假扣押必要範圍,僅係於供擔保利益人欲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時,無須就敗訴部分無撤回假扣押執行,得逕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然無從執本案一部勝訴判決,即認就假扣押就該敗訴部分所供擔保之原因亦同歸消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0號審查意見參照)。

異議意旨略以:上開判例之個案事實係為假執行之擔保,於本件假扣押擔保金之返還並無適用等語。

惟查,上開判例固在上揭意旨後指明債權人依本案宣告附條件假執行之判決,供法院所定之擔保,係擔保被告因假執行所受之損害,與假扣押所供擔保不同,不得謂債權人供假執行之擔保後,其因聲請假扣押所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等語。

然此係指因假扣押與假執行所供擔保之性質有別,假扣押供擔保原因消滅,不等同假執行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惟上開判例首就假扣押供擔保原因何時消滅之闡釋,於本院依上開規定而審認因假扣押供擔保之提存物可否依供擔保人之聲請而准予返還時,仍有適用。

查相對人前依本院101年度全字第117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為異議人供擔保,在異議人450萬元之財產範圍為假扣押,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存字第111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復經該院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35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附條件扣押異議人於該院101年度存字第785號提存事件提存物400萬元,及扣押同院98年度司執字第60776號執行事件異議人所得分配案款。

而相對人向異議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異議人給付864萬2000元本息,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87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86號判決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794萬2000元本息,後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10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本案訴訟歷審判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據(見原審卷第3至24頁),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裁定、執行及本案訴訟案卷核閱屬實,堪認相對人就本案訴訟乃獲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確定。

雖異議人依本案確定判決應給付相對人之794萬2000元已逾假扣押聲請之450萬元,惟此僅可認本件假扣押執行所得不超乎本案勝訴部分假扣押必要範圍。

然假扣押執行既就本案勝、敗訴部分一體執行,依上說明,自不能以相對人本案判決勝訴金額高於假扣押執行金額,遽認異議人就該敗訴部分之假扣押執行必定未受損害,而供擔保原因已然消滅。

原裁定准許相對人返還假扣押擔保金之聲請,自有未洽。

雖異議意旨並無理由,惟原裁定既非妥適,仍應由本院撤銷,並另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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