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再,26,201512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26號
抗 告 人 林政彥
相 對 人 陳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再字第26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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