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勞訴,124,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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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原 告 鄭伊庭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陳寧馨律師
被 告 精實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名正
被 告 林燕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判命被告林燕玲以電子郵件寄送道歉啟事部分,係請求命被告林燕玲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 號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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