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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麗娟、龔傑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因本件聲請狀未提出對龔傑希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本院乃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 年6 月2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6 月8 日具狀陳報僅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債務人徐麗娟住居於臺北市大同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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