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0167,2015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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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志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珅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冠耀(原名邱良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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