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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51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陳月招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凱碩國際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5日所為之104 年度司促字第13551 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略以: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債務人並不當然無權利能力,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核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當之裁定。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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