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3815,2015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 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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