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182,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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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仁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學豐
代 理 人 王迪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朝隆、王陽開、王朝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請求原因事實所載,係分別對王朝隆、王陽開請求管理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應按件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請再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二、王朝東尚非土地、建物之所有人,請再釋明對其有何請求權依據(如法律規定或住戶規約),並陳明是否仍主張對其請求?如是,依前開說明,應再補繳聲請費用500元。

三、請提出相對人王朝隆、王陽開、王朝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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