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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戎馬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軒育樂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不得逾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貳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合約第13條第1項約定「乙方應依本契約所定之期限內完成本案之規劃設計,除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每逾期一日按設計服務費用總價千分之一計付遲延違約金,其數額以服務費用總價百分之十為限」,聲請人主張之違約金逾約定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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