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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麗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智超
一、債務人張智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修珍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修珍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有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張智超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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