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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6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連麗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志惇、馮于芷、百齡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楊志惇、馮于芷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對楊志惇、馮于芷個人為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請求標的金額之由來(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4年8月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4年8月6日、104年8月25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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