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732,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梅舜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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