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琨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鎂營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查所附發票買受人為「廣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非「廣鎂營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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