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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山綺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嶸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吳素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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