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759,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原名社團法 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林金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