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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同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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