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863,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雯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務人究為「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或「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並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名稱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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