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870,201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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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英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俊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票款或借款?(如係請求借款,法定利率為5%)。

二、如係請求票款,查所提出支票背書人係「華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而「蕭俊亮」僅為該公司代表人非支票背書人,若欲以票據關係對非背書人蕭俊亮為請求,似屬無據,請更正債務人名稱為華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三、若欲對「華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票據關係為請求,查華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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