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937,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任小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 年9 月1 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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