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940,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怡政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力達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李橋生是否為債權人?如李橋生僅為怡政工程行之代表人,聲請狀上李橋生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二、陳明郭琦玟是否為債務人?如欲對郭琦玟個人請求,請陳明對郭琦玟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

如郭琦玟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郭琦玟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年2月1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