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965,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妏芳(即簡志仲之繼承人)
簡泳淮(即簡志仲之繼承人)
簡昱雲(即簡志仲之繼承人)
簡彤羽(即簡志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志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簡志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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