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999,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元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玲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玲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陳玲華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新北市○○區○○路00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