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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崑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菱旅行社有限公司、陳暐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 年2 月28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查陳暐明個人非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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