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024,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崑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菱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暐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之債務人係三菱旅行社有限公司而非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暐明個人,故聲請人請求陳暐明連帶清償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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