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029,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慶麟
高寶鑾

一、債務人張慶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慶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寶鑾清償之。

二、債務人張慶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如對債務人張慶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寶鑾清償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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