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038,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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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明煌
黃明仁(即黃榮圖之繼承人)
黃明堂(即黃榮圖之繼承人)
黃明山(即黃榮圖之繼承人)
朱麗碧(即黃榮圖之繼承人)
黃志隆(即黃榮圖之繼承人)
黃志廷(即黃榮圖之繼承人)
黃明德(即黃榮圖之繼承人)
陳峻忠(即黃榮圖之繼承人)
陳峻郎(即黃榮圖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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