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040,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俊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琇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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