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086,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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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仁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24887 元│07月17日起  │8月 31日止  │點三九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9 月1 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74544 元│07月17日起  │            │點七九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5086號)緣相對人潘仁偉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7 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922元及費用1276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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