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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國際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曾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威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正確公司名稱。(所附證物公司名稱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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