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099,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璟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對馬帥請求之原因事實(狀附支票發票人並非馬師,如欲主張馬帥與肇裕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須以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為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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