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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璟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對馬帥請求之依據、原因事實及相關證明文件足以釋明,債權人與相對人間有特定金錢債權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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