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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家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補正並釋明請求原因事實,請求依據及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同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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