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189,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寶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七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玖仟伍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七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陸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七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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