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203,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韾怡即台同運動器具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晉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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