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211,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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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慧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霈熙(原名陳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銀行法第47-1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百分之15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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