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223,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昭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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