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359,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政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俊棠
黃伍秀金

一、債務人黃俊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黃俊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伍秀金清償之。

二、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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