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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富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已到期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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