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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亞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河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宇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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