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412號
聲 請 人 楊順源
相 對 人 范定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20412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提 示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
├──┼───────────┼───────────┼───────────┼───────────┼─────────┤
│001 │104年10月7日 │100,000元 │104年10月7日 │104年10月7日 │0000000 │
├──┼───────────┼───────────┼───────────┼───────────┼─────────┤
│002 │104年10月20日 │100,000元 │104年10月20日 │104年10月20日 │0000000 │
├──┼───────────┼───────────┼───────────┼───────────┼─────────┤
│003 │104年10月20日 │100,000元 │104年10月20日 │104年10月20日 │0000000 │
├──┼───────────┼───────────┼───────────┼───────────┼─────────┤
│004 │104年10月7日 │100,000元 │104年10月7日 │104年10月7日 │00000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