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票,20417,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417號
聲 請 人 莊秀春即郝鄰居企業社
非訟代理人 林軍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俊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本票受款人為好鄰居企業社非郝鄰居企業社),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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