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繼,1494,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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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郭士友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郭承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00號4樓之1)於104年8月1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郭承鼐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郭承鼐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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