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繼,1853,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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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853號
聲 請 人 馬志超
代 理 人 葉玟妤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馬德英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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