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繼,1928,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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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928號
聲 請 人 楊毓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徐培高之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被繼承人徐培高之親屬會議是否召開?有無選定遺囑執行人?如不能選定,其事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徐培高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親屬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徐培高之第1、2、3、4順序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徐培高之三親等旁系尊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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